近日,記者從市二中法院獲悉,轄區巫山法院對一起制售假冒注冊商標案件作出一審判決,被告人陳某慶等5人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、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,分別被判處三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,并處10萬至28萬元不等罰金;沒收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冊商標的潤滑油、桶、防水蓋、相關標識標簽以及作案用的灌裝油工具、設備。
法院審理查明,2016年至2020年7月,被告人陳某慶、盧某利、魏某均、曹某梅、李某江為謀取非法利益,在未取得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和授權的情況下,購買空桶、防偽商標和散裝潤滑油,并將散裝潤滑油裝進標有某品牌的空桶里,假冒某品牌潤滑油對外銷售。其中,陳某慶負責人員招聘及管理、組織生產等工作,盧某利負責記賬、收賬、發放工資、對外銷售等工作,魏某均、曹某梅負責銷售灌裝的假冒潤滑油并按業績提成,李某江負責灌裝潤滑油和送貨、接貨。陳某慶、盧某利累計銷售數額為55萬余元,魏某均銷售數額為23萬余元,曹某梅銷售金額為22萬余元,李某江參與非法經營額為41萬余元。魏某均單獨購買明知假冒潤滑油進行銷售,累計金額為5萬余元。2020年7月,5名被告人被公安機關抓獲并依法刑事拘留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被告人陳某慶、盧某利、魏某均、曹某梅、李某江未經取得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,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,進行銷售,情節特別嚴重,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。被告人魏某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,銷售數額較大,其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。綜合考慮5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實、量刑情節,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承辦法官稱,生產、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不僅損害消費者利益,而且嚴重侵害企業知識產權,損害了商標權利人的信譽,擾亂了市場正常的經濟秩序。侵害知識產權犯罪一直是司法機關嚴厲打擊的對象,無論是消費者還是企業商家,都要提高遵法守法意識,仔細算清楚“利益賬”,自覺抵制和杜絕制假銷假的行為,千萬不要因一己私利破壞公平、有序、誠信的市場體系,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。